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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求对临床分析用氨基酸分析仪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(食药监械函[2006]76号)
五十二、电热鼓风干燥箱、电热真空干燥箱:供医疗单位对物品进行烘焙,干燥、热处理用。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五十五、电热恒温水温箱、电热恒温水槽、电热恒温培养箱:供作恒定温度试验、检定温度和辅助加热用。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链接:https://www.nmpa.gov.cn/xxgk/zhqyj/zhqyjylqx/2006092201010181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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