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真空干燥箱的使用条件、要求,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在真空状态下对物品进行加热干燥﹑烘焙以及干热灭菌的真空干燥箱(以下简称真空箱)。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--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2829——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(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)
3.使用条件
3.1环境条件
真空箱应在以下环境条件下使用:a)室内使用;
b)温度为5 ℃~35 ℃;
)环境温度低于31℃时最大相对湿度为80%,环境温度为35℃时最大相对湿度线性降
到67%;
d)大气压:80 kPa~106 kPa;
e)无阳光直接照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;
f)污染等级⒉级,周围无爆炸性气体﹑高浓度粉尘或腐蚀性物质存在;g)周围无强烈振动和气流存在。
3.2供电条件
为真空箱供电的电源应符合以下条件:
a)额定电压220 V或380 V,允许偏离额定值的范围:—15%~+10%;b)额定频率50 Hz,允许偏离额定值的范围:士2%。
3.3负载条件
真空箱的负载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
a)每立方米工作室容积内放置负载的质量不应超过80 kg;b)负载的总体积不应大于工作室容积的1/5。